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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党员违纪处分条例

2019年09月19日 15:58 作者: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党员违纪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北大学学生手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加强学生党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我院学生党建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机电工程学院全体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理办法

对我院全部学生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党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

(三)严重警告(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

(四) 撤销党内职务;

(五) 留党察看;

(六) 开除党籍。

第四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第一次由支部书记给予批评教育,并在支部会议上作书面检讨,记通报批评一次;第二次由支部书记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学生党员大会上作书面检讨,记通报批评两次;累计达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重要活动明确要求佩戴党徽,而未佩戴;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上交党内材料;

(三)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交纳党费;

(四)学生党建办公室或支部组织的学习、会议、活动等,无特殊原因迟到、早退或旷到;

(五)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六)缺乏集体观念和合作意识,破坏团结而给工作造成影响;

(七)因各种原因被校团委、学工部、教务处、学院等通报批评;

(八)思想松懈,不能时时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同学中不能起到表率作用;

(九)未完成承包宿舍或联系班级任务,对所负责工作谈话不得当,未起到正确引导作用;

(十)夜不归宿;

(十一)考试挂科。

第五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须在全系学生党员大会作检讨并记两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正式党员给予警告处分。

(一)酗酒、在公共场所抽烟、公开诋毁党内决定或其它严重损害党员形象的行为;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能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党员考核结果未达标;

(五)评优评先或其他活动中,行贿拉票造成不良后果;

(六)预备期期间被举报存在严重错误,经查证属实;

(七)一学期累计挂科2次,一年累计挂科3次。

第六条 出现以下违纪情况,视其情节轻重,预备党员延长或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要事项;

(二)学生党员瞒报、谎报、缓报同学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或严重违纪情况;

(三)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群众团体的决定、公告等张贴物及其它扰乱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四)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五)随意破坏学校公物,造成学校经济损失。

第七条 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测验、考查、考试中舞弊(包括协同舞弊);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或刁难、围攻、谩骂学校工作人员或故意干扰学校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

(三)盗窃、故意损坏、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各种方式偏袒冲突一方,提供伪证,妨碍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五)以各种方式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六)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造成不良影响;

(七)非法制作、复制、传抄、散发、贩卖、录放、传阅淫秽、反动影视书、画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八)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信息和材料或从事其它网络犯罪活动;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性法规,受到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如未给予处罚,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十)因各种原因受到院级严重警告处分或校级警告处分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受到校级严重警告处分或校级记过处分的给予党内留党察看处分,受到校级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一)党组织内支部委员及以上受到严重警告或更严重处分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且一年内不得担任党内任何职务。

第八条 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组织和参与非法组织、造谣惑众、煸动或参与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二)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反对党和国家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

(三)有违反民族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有泄露学院科研成果,透漏国家机密的行为。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受到校级以上荣誉(含学科竞赛获奖、发表专利、论文等),为学院争光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治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拒不上交或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第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第十二条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处理程序和处理权限:由党建办公室纪检部会同违纪学生党员所在党支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学生党建办公室研究后上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按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对姑息、放纵或随意加重处分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机电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北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党委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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