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是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而制定,其主要任务是加强我院学生党支部建设和学生党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党员违纪处分条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加强学院学生党支部建设和学生党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我院学生党建、共青团和学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机电工程学院全体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和重点培养对象)。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理办法
第四条 对我院学生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
(二)严重警告(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
(三)留党察看;
(四)开除党籍。
第五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第一次由支部书记给予批评教育,并在支部会议上作检讨,记通报批评一次;第二次由其班主任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并在全院学生党员大会上作检讨,记通报批评两次;累计达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没有自觉撰写或没有按时上交党务日志和思想汇报;
(二)没有按时交纳党费;
(三)学生科或支部组织的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公益活动等,无特殊原因迟到、早退或旷到;
(四)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五)缺乏集体观念和合作意识,破坏团结而给工作造成影响;
(六)早操、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到,寝室卫生不达标以及其他违犯学生日常管理规定者;
(七)因各种原因被分团委、学生会通报批评。
第六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须在全系学生党员大会作检讨并记两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重点培养对象取消培养资格,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正式党员给予警告处分。
(一)酗酒,在公共场所有严重损害党员形象的行为;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
(三)违章用电、使用电炉、电热器、煤炉、酒精炉;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上学期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后五名内,或有三科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
第七条 出现以下违纪情况,重点培养对象取消培养资格,预备党员延长或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视其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大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要事项;
(二)学生党员瞒报、谎报、缓报同学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或严重违纪情况;
(三)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群众团体的决定、公告等张贴物及其它扰乱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四)连续两学期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后五名内,或有三科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
第八条 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重点培养对象取消培养资格,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测验、考查、考试中舞弊(包括协同舞弊)。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或刁难、围攻、谩骂学校工作人员或故意干扰学校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
(三)盗窃、故意损坏、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各种方式偏袒冲突一方,提供伪证,妨碍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五)以各种方式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六)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七)非法制作、复制、传抄、散发、贩卖、录放、传阅淫秽、反动影视书、画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八)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信息和材料或从事其它网络犯罪活动;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性法规,受到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如未给予处罚,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九条 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重点培养对象取消培养资格,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组织和参与非法组织、暗地串联、造谣惑众、煸动或参与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二)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反对党和国家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条 凡因各种原因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党员,重点培养对象取消培养资格,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按纪律处分低一级的党纪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处理程序和处理权限:由系学生党支部支部委员派专人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院学生党支部研究后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各学生党支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对姑息、放纵或随意加重处分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电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