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一)派出工作要以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发展为前提,必须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任务,有计划地进行。
(二)派出人员应从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等方面严格要求,保证派出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坚持国家“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方针,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名额,在学院内择优选派。
第二章 公派出国留学程序
第三条 选拔办法
符合公派出国留学选拔条件的人员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认真组织评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推荐结果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留学受理部门。申报“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推荐结果分别报教务处和人力资源管理处,两个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选后,报校长办公会确定录取名单。申报“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 派出程序
被“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录取的人员,出国前须与留学审批部门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规定缴存保证金。优秀主讲教师和双语教学教师出国进修人员,出国前须与教师教育发展中心签订《出国进修协议书》;优秀学术带头人出国进修人员,出国前须与人力资源管理处签订《出国进修协议书》。申请人在办理出国手续时,须提交上述协议书的复印件,填写《中北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审批表》,涉密人员还须填写《中北大学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表》及《中北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呈报校领导签批。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持国外邀请函、所属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人力资源管理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和护照)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签证所需材料。
被“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录取的人员还须填写《申报因公出国个人情况登记表》和《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经校领导签批后,持国外邀请函复印件及翻译件、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出国留学资格证》到山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山西省教育厅出国留学任务批件》。之后,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持单位介绍信和《山西省教育厅出国留学任务批件》到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资助和换汇手续。
出国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因特殊原因需更改留学期限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学校和留学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按违约处理。延长期间,一切费用自理。留学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在一个星期内向辖区所属使领馆报到,两星期内向出国受理部门和原单位汇报情况,并告知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以后每三个月与出国受理部门和原单位联系一次,汇报工作或学习情况。教师教育发展中心和原单位负责对以教师身份出国留学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攻读学位或转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承担出国任务批件规定之外的工作。
第三章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程序
第五条 申报办法
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5国以上)的人员持论文录用通知(第一作者须为本校职工)、会议邀请函和《出国参加学术交流申请表》向学院和校科技产业处提出申请。
第六条 派出程序
经校科技产业处审核批准的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填写《中北大学教师、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涉密人员还须填写《中北大学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表》及《中北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呈报校领导审批。申请批准后,持国外邀请函、所属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人力资源管理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护照)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签证所需材料。
第四章 结束返校要求
第七条 回国报到
出国任务完成后,派出人员要在回国两周内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学院报到,向国际交流合作处递交在国外所执行任务的总结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总结以及与所执行任务有关的照片)以及护照首页、签证页和盖有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并在一个月内按规定报销出国费用。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还须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持因公护照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7天内到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退回因公护照,并在3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交出访报告。
第八条 学术报告
出国留学以及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返校后,向学院递交一份在国外所执行任务的总结报告,并为全院教师做一次学术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学校有关文件有矛盾,按学校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电工程学院
2015年9月15日